辽政办发〔2017〕95号
365-体育在线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
(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在线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
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365-体育在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升养老院(本文是指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打造人民群众住得起、住得好的养老院,让养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集中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各级政府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对辖区各类养老院开展集中治理、标本兼治。
  ——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有效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和效益。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在提升城市养老院服务质量的同时,下大力气解决制约农村敬老院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改革创新,长效监控。坚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研究破解养老院服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构建养老院服务质量长效监控体系,不断优化养老院服务。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底,执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院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高,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及其家庭,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公办养老院改革。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完善公建民营养老院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二)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院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院、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院、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实现多种形式联合,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院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四)加强养老院服务监管。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落实养老院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监督养老院严格执行消防、食品、医疗服务等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确保养老院安全运营。加强部门间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养老院违法违规行为。
  (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院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院多样化融资需求。
  三、年度滚动计划
  (一)2017年重点工作。
  1.各有关部门在养老院审批过程中,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院的指导服务。(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国家关于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规定,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开展公办养老院改革前期调查,摸清本地区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情况。(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制定出台《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盘活公办养老院的养老床位存量,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民政部制定的民办养老院的投融资、税费、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各市政府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同等保障投资者权益,外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各市政府负责)
  7.资助民办养老院运营,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含公建民营类),由同级财政在核定床位数内,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资助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全面排查养老院服务质量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治方向和内容,夯实养老院服务质量可持续改善基础。(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统一研究解决养老院服务质量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养老院个性问题。(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集中曝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及时整治,因而导致事故的养老院名单。(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指导国家级和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进行医养结合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老龄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各市政府负责)
  14. 50%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市政府负责)
  15.推进涉老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经营管理、康复辅具配置等人才。(省教育厅负责)
  16.加强养老院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督导养老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集中整治养老院消防安全问题。各市政府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一研究和分析养老院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和隐患整治,组织民政、公安消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切实解决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市政府负责)
  19.开展未经许可养老院专项整治。各市政府要组织民政、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清查队伍,逐一排查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立即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确定整治方案及期限。(各市政府负责)
  20.整合完成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养老院基础数据信息录入工作,加强养老院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省民政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2018年重点工作。
  1.加强对养老院服务收费价格的监测分析。(各市政府牵头,省物价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公办养老院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低收费供养、护理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各市政府负责)
  3.开展公办养老院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探索建立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等养老需求。(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资助民办养老院运营,对符合条件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含公建民营类),由同级财政在核定床位数内,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资助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院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院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各市政府牵头,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根据国家和省年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确定当年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组织实施,实现养老院服务质量逐年提升。(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院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各市政府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87%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各市政府负责)
  12. 67%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市政府负责)
  13.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轮训率达到40%以上。(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院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组织和支持各类养老院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利用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完善养老院智能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院运营管理情况。(省民政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2019年重点工作。
  1.探索突破和解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问题。(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总结公办养老院改革试点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改革公办养老院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各市政府负责)
  4.推动实行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等养老需求。(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资助民办养老院运营,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含公建民营类),由同级财政在核定床位数内,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资助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根据国家和省年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确定当年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建设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项目。(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老龄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 94%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各市政府负责)
  10. 85%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市政府负责)
  11.探索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奖补制度。(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轮训率达到80%以上。(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组织和支持各类养老院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依托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和实时监控民办养老院运营补贴和养老院责任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省民政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2020年重点工作。
  1.加强养护型养老院建设,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逐步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养老服务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满足养老院信贷需求。(各市政府牵头,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资助民办养老院运营,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含公建民营类),由同级财政在核定床位数内,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资助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根据国家和省年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确定当年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8.基本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省民政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服务便捷,建立医养融合模式,各类养老院(护理院)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各市政府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各市政府负责)
  11.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为所有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各市政府负责)
  12.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轮训率达到100%。(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各市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组织和支持各类养老院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实现所有公办养老院通过改造达到消防验收及备案条件,或通过改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防范水平。(各市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全面应用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的养老院智能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院服务质量动态,督导民办养老院运营补贴、养老院责任保险费补贴制度运行。(省民政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辽宁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解决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地区全面完成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目标任务。各市政府要强化落实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主体责任,将本计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健全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形成推进规划实施的合力。(各市政府负责)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市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养老院服务质量情况,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兴办养老院,倡导社会各界进行慈善捐赠,逐步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各市政府负责)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政府要把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具体办法,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院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院运营和服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市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