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7〕56号
365-体育在线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在线          
2017年12月30日      

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辽宁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全省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辽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3—2015)年》(辽政发〔2013〕41号)确定的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充分发挥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
  ——教育公平取得新进展。义务教育实现较高水平普及,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达到53个。学前教育实现快速发展,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达到77%。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教育民生得到切实保障与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学生受教育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实现100%在流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先期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辽西北地区5.6万名学生受益。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初具规模,全省已有10个城市实现就业失业信息与社保信息互联互通。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和支持全民创业为主要内容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稳步开展,城镇新增就业累计348.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7%以内。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实体化建设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地级以上城市覆盖率100%。
  ——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参保计划稳步推进,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分别达到1683.9万人、2396.2万人、1949万人、665.3万人、918.6万人和789.3万人。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持续增长,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经办管理服务全面加强,持社会保障卡人数达到2700万人。在全国率先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实现全覆盖。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基本实现全覆盖。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全省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等主要健康指标位于全国前列。辖区常住人口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高血压等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到80%、65%和66%,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80%以上。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防控能力明显提高。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基本确立,工作机制初步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得到优化,基层医疗卫生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得到加强,服务能力提升。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
  ——基本社会服务能力增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体系不断健全,救助水平提高。“十二五”时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0.1%和14.6%。全省普遍实现了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实施了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十二五”以来,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5.6亿元。社会养老服务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省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735所,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22万张,初步形成了公办、民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共存的养老服务模式。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加大。“十二五”时期,全省累计完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29.25万套,其中,共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33.92万套,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95.33万户,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1%。改造农村危房15.1万户,改善了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政策和农户档案管理机制继续完善。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省市县乡村(社区)五级文化设施网络初步建成,基本实现一市三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一县两馆(图书馆、文化馆)、一乡一站(文化站)建设目标。解决了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11.8万户群众听广播看电视问题,全面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全省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9%、99.07%。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实现了农家书屋村村有、城市社区书屋全覆盖。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城乡社区健身路径实现全覆盖。
  ——为残疾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加全面。全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提高到93.5%。近38万城乡贫困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全省80%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和康复服务,为贫困残疾人免费发放辅助器具20余万件,在2136个社区和31425户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35万余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为75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了危房改造。培训各类残疾人12万名,实名制安置残疾人就业62277名。
  同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总体不足与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有待增强。一是资源配置不均衡,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主要集中于大中城市,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制度规范及协调机制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体现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持可持续性等方面均有待加强;三是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对象准入、服务管理等标准仍不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还不够高;四是财力保障机制改革滞后,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进一步优化。这些矛盾和问题要在“十三五”期间逐步加以解决。

第二节  发展环境

  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十三五”时期是辽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辽宁振兴发展的攻坚期。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着力鼓励创新创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推进干部作风转变,是党中央对辽宁的明确要求和殷切期望,是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目标方向与工作重点。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形成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着新的历史任务和发展机遇。
  行政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正在形成,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法制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兴起,互联网和新技术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快速渗透,为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体验创造了有利条件。
  面对新的挑战。一是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截至2016年末,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925.3万人,占总人口的21.7%,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出全国5个百分点。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1103万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达到25.6%左右,人口社会总抚养比因老年人口抚养比增加而逐步加重。二是全省低收入人口数量仍然较大,尤其是辽西北地区、辽东贫困山区,贫困人口相对集中,贫困程度较深,发展基础仍不牢固,消除贫困任务艰巨。三是经济发展处于转型升级、振兴发展的特殊阶段,经济对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有所减弱,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规模和结构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矛盾。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正义,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公平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按照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符合人口结构新特点,坚守底线,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满足人民群众消费新需求的基本要求,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机制,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人群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进一步增强低收入、特困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基本生存与发展保障。
  ——改革创新。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参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清除体制机制障碍,发挥科技创新和信息化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监管模式创新。
  ——巩固提高。巩固“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设成果,对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源配置、供给方式、衔接协调及评估问责等做出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重点突破。坚持问题导向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切实找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优先解决群众反映突出、要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问题,在保障民生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上实现突破。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制度规范基本成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十三五”时期的主要目标是: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均衡,农村及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贫困人口基本生存发展条件明显改善,广大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显著提高。
  ——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机制更加完善。保障机制巩固健全,标准体系全面建立,统筹协调显著增强,多元供给机制加速形成,监督评估机制建立健全。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加快发展,设施设备更加完善,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服务队伍素质优良,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提高。
  ——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有序发展。各类主体平等参与并提供服务,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供给机制基本形成,满足广大群众多样性、多层次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业健康发展。
  “十三五”时期全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发展指标
指 标 单位 2015年 2020年  
基本公共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 97 >97
 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的比例 % 48.2 100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 88.5 95
 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 % 60 >80
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万人 〔348.2〕 〔200〕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 93 >95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率 % 93 98
基本社会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1683.9 1698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万人 2396.2 2290
 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 万张 2700 3600
基本医疗卫生      
 人均预期寿命 78.9 80
 孕产妇死亡率 /10万 ≤12 ≤11
 婴儿死亡率 ≤6.5 ≤6.3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7.5 ≤7.2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12.43 24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隐患问题处置率 % - 100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追溯率 % 90、80 100、100
基本社会服务        
 养老床位中护理型床位比例 % 7.34 30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 33 50
基本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覆盖率(%) % 21 23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万套 〔95.3〕 〔30〕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 2068 2200
 文化馆(站)年服务人次 1374 1500
 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 % 99 99.35
 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 % 99.07 99.42
 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率 % 99.4
 国民综合阅读率 % 81.7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 % 41.16 43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93.5 9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100
 残疾人康复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 % 80 80
  注:〔 〕内数字为累计数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紧紧抓住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两大任务,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健全教育资助体系,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本领域服务项目共8项,具体包括:免费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寄宿生生活补助、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第一节 重点任务

  ——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质量提升。继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布局和建设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保证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鼓励依托幼儿园建立0至3岁早期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办园标准及装备规范,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到2020年,全省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评星定级的幼儿园达到80%。完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科学规划城乡学校整体布局,缩小城乡地区及校际之间的差距。完善并实施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细则,推进新一轮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均衡配置教师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探索实施“县管校聘”师资队伍管理体制,实现教师资源在区域内统一调配。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高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民办学校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孤儿和残障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在贫困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推动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发展,总体保持“职普比”大体相当,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加强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创新普通高中发展模式,积极发展科技、艺术、体育、外语等特色高中。鼓励普通高中开发特色课程,打造优质学科。支持高中与高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培养特色创新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以市为主进一步调整中等职业院校和专业布局结构,推进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转型发展,重点面向农业、农村、农民和退役士兵开展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逐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和运行机制,全面形成政府统筹、分级管理、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管理体制。完善高中阶段教育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转换机制,推动构建惠及全民的终身教育体系。到2020年,依托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院校、社区学院,建设50个示范性社区继续教育中心;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普遍建立老年大学和家长学校;实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800万人次,城镇居民社区教育覆盖率达到70%,农村居民社区教育覆盖率达到60%,老年教育覆盖率达到70%。全省市级以上城市开展创建学习型城市工作覆盖率达到90%,并有一大批县级城市开展创建工作。

第二节 保障措施

  ——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按标准确认一批普惠性民办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落实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政府责任,保障学前教育经费的公共财政支出,以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和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资助生活困难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入园。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由公共财政和家庭合理分担机制,逐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免费一年学前教育。完善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加强幼儿园教师、园长培养培训。
  ——完善义务教育均等化保障机制。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以上补助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建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长效保障机制,对新增危房“发现一所,改造一所”。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特别是要着力向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护制度。县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和在校生活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实施职业教育“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平台建设计划”。推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技术应用与服务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职业院校师生拥有知识产权的国家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开发与产品设计成果依法转让或在企业作价入股。鼓励民间艺人、民族工艺大师、技术专家、技能大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
  ——建设继续教育数字化学习平台。以学习型城市和智慧型城市建设为载体,建立互联网、移动电话、数字电视、卫星等多网合一、优势互补的远程学习网络、服务平台和学习资源库,拓展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强公共学习服务平台建设和开放大学建设,加强对农村、边远地区现代远程教育的基础建设与服务支持。加强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的开发力度,降低在线学习成本,优化数字学习环境,加强学习质量保障,满足广大学习者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第四章 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大力推动大众创业、大众创新,紧紧围绕就业创业、职业培训和劳动权益保护三大任务,加强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加强就业创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就业公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0项,具体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创业服务、就业援助、就业见习服务、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1233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统筹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开展就业形势研判、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析、企业用工调查、适龄劳动人口就业状况调查、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和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继续对零就业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政策。对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全程就业服务,对通过各类帮扶仍暂不能实现就业的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兜底安置。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解决劳动者创业过程中存在的融资难、税负重、门槛高等问题。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科研人员在职、离岗创业,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等领域创业就业,建立宽容失败的政策保障机制。推进创业型县区建设,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加强创业指导和培训,强化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创业带头人。
  ——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全面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培训机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培训质量。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打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健全劳动关系法规体系。完善并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和分类指导。全面推进企业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劳动关系调整,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监管,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三方机制职能,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劳动标准管理工作。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机制,全面深入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法律援助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推动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仲裁调解、监察执法、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的协调衔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化解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体制机制。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建设公共就业数据平台。完善就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信息平台,开展大数据应用,开发决策分析系统,提升公共就业信息管理水平,实现数据由采集到应用的科学化管理。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监测。采取“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工作模式,加强对重点行业及重点就业群体的分析预测,实时掌握社会各行业整体的薪酬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的整体监测、评估及综合分析,面向社会提供岗位信息和供求分析服务。
  ——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孵化基地的城乡初始创业者(含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免费使用或低租金的生产经营场地及创业孵化服务,为初始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化解创业风险。建成3000平方米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园)30个,建成1500平方米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园)100个。
  ——农村劳动力远程培训。拓展远程培训系统管理功能,扩大远程培训的覆盖范围,通过电视网络与公共互联网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农村地区全覆盖;拓宽远程培训系统的服务内容,为广大农村劳动力和用工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和谐使命”行动计划。实施示范仲裁院建设工程,根据国家以及省里对仲裁院建设标准要求,指导有条件地区建设示范仲裁院20所,达标仲裁院70所。实施调解仲裁专家队伍建设工程,依托金牌仲裁员和部分劳动法律专业律师,建立调解仲裁专家库,发挥专业优势,解决劳资关系方面重大疑难问题。实施调解仲裁法律服务工程,依托专家队伍,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人事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服务。实施仲裁办案创新工程,创新办案程序,建立立案登记制度,统一全省办案标准,做好裁审衔接。

第五章 基本社会保险

  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本领域服务项目共7项,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坚持和巩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现城乡居民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体系,用好失业保险结余资金。修订《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适时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衔接。规范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适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基金,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提高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有序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稳步扩大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加强医疗管理、节约医疗费用、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基金结余适度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根据社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调整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调整机制。研究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结构和标准体系,建立工伤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建立标准统一、全省联网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并简化转续流程,推行网上认证、网上办理转续,实现全省范围内养老保险异地领取、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和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并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金保工程二期)。依托省、市两级数据中心和电子政务网络,保证金保工程专网对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的全覆盖。社会保障卡覆盖全省70%以上人口,在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及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实现人员基础信息、核心业务数据、主要业务系统省级集中,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业务办理实现全程信息化。全面接入全国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公共服务、决策分析等领域广泛应用。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面开展全民参保登记,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以非公有制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服务业企业等行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城乡居民、农民工等群体为重点,完善参保政策,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推进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完善申报缴纳制度,建立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挂钩的筹资机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加大检查执法、缴费稽核力度,提高实际缴费比例。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管理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经办规程等配套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养老保险政策衔接机制。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推进医保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8年全省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六章 基本医疗卫生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健康辽宁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更加完善的生育政策,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健康管理普及化、健康服务多元化。本领域服务项目共21项,具体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社区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疾病应急救助、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疾病防治。建立以信息化为基础的卫生保健健康管理体制,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重大疾病联防联控,做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和重点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工作。持续消除碘缺乏病,保持基本消除大骨节病状态和克山病状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继续作好鼠疫、布病、流行性出血热、手足口病、人感染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和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境外输入性传染病防治与应对准备工作,全面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能力。持续推进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移动医疗应急救助东北区域中心,健全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有效控制慢性病相关危险因素,实现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癌症、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疾病的有效防控。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推进卫生城镇创建等工作。
  ——完善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登记服务。落实妇幼健康战略,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有效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力度,扩大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覆盖范围,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努力降低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伤害预防,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常见病诊治和转诊能力。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到2020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继续实施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积极推进安全避孕。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扩大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项目检查覆盖范围。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率。促进区域医疗卫生服务协调发展。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增加县办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床位规模,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部分城市公立医院通过整合、转型、改制、重组等形式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老年医学等专科医院和社会办医院。推进医联体制度建设,探索形成多种形式的医联体组织模式。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分级诊疗体系,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以培养全科医生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到2020年,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建立。
  ——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发展中医医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及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全面建成以中医类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等其他类别医院中医药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中医门诊部和诊所为补充、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原则上每个市设置1个市办中医类医院、每个县(市)设置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对已设立的公立中医类医疗机构不撤销、不合并、不改变中医医院性质。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科室,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中医药设备和人员配备。
  ——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合理统筹卫生和养老两方面资源,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含民族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服务便捷,建立医养融合模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需求。
  ——全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构建药品生产监管的风险防控体系和质量责任体系,强化药品安全风险管理,全面实施《辽宁省药品生产质量风险管理办法》,建立和改进省级风险会商制度,对重大的、系统性的风险处置率达到100%。加强药品流通监管可追溯体系建设。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强化跟踪检查,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监管,规范网上售药行为。到2020年,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100%,药品流通环节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100%查处。全面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强化医疗器械分类分级监管。
  ——保障食品安全。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机制,确保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地方特色。监管覆盖生产经营全领域全过程,科学、随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全面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信息化、电子化管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完善食品市场准入机制,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晰、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加强餐饮服务领域的监管控制。对全省100%餐饮服务单位推行量化分级管理。构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立统一高效的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系统。着力解决高毒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激素滥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重点打击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惩处明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监督抽检信息和案件查处结果等日常监管信息,形成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常态机制。加强对政府及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教育,预防失职渎职行为。杜绝食品安全监管不严、执法不力和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问题的出现。建立报告通报的联动机制,明确各级党委、检察机关对政府及部门问责工作的主体和流程,对违反规定应追究责任的严肃追责。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办好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每个乡镇(街道)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办好1个村卫生室。强化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卫生应急、疾病预防控制、血站、卫生计生监督能力建设。提高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疑难病症防治能力。支持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加强儿童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儿科以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合理增加产床。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提升人才质量水平。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再生育技术服务。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实施国家中医药创新工程,改善国家重点中医医院设施条件,支持国家和省中医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科研机构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继续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实施中药民族药标准化行动。
  ——开展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实施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依托现有资源统筹建立省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健康咨询、检查检验报告查询等服务,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完善县级医院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功能,加强县级医院与对口三级医院、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远程诊疗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
  ——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90%。
  ——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健全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省财政按规定支持基层地区和全科等紧缺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招生与招聘并轨、校地共育”的基层卫生人才订单定向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定年限,聘期内享受所在县(市、区)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地区家族医生签约服务。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到2020年底,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构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科学配置新增资源,减少设备闲置和重复建设,实现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积极探索推进县级食品检验资源整合,打破现行体制限制,将各部门现有的检验机构进行层级合并,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集中承担食品、农产品等各类产品基础性、常规性检验检测,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在产地和集中产区设立专项检测站,将关口前移。制定实施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装备配备标准,提高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辽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在县(市)区配备紧缺、特需的仪器和执法一线流动快检设备,解决“检不出、检得慢”问题。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并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扶持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团)建设较高标准的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满足自身检验检测业务的同时,对社会提供服务。

第七章 基本社会服务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完善社会事务管理,健全优抚安置制度。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3项,具体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老年人福利补贴、优待抚、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退役军人安置、基本殡葬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优化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施托底供养。未满16周岁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完善社会救助和物价涨幅挂钩联动机制,加大分类救助力度,不断提高救助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三五”时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平均增长7%左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年均增长7%左右。健全重特大疾病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适当扩大救助病种,逐步取消病种限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覆盖90%以上地区。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限额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比例达到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80%左右。城乡低保家庭按规定全部纳入冬季取暖救助范围。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受自然灾害影响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实施临时救助。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制,完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救助管理基础建设。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对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在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大学生,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予以优先资助。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推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健全优抚安置制度。全面落实优抚安置各项制度政策,健全抚恤优待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服务卡、联络员和优抚信息网络“三位一体”的优抚服务体系,实现优抚对象精细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保障、管理、服务制度,形成与军官职业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转业军官安置制度体系。做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现100%安置。着力完善安置改革配套政策,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兵岗位落实,全力推进退役兵教育培训工作。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依托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形成公办、民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共存、社区居家养老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
  ——增强便民服务能力。加快基本社会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开通移动服务终端、开办公共微信微博,提供实时、动态、人性化、个性化的基本社会服务。实施婚姻登记便民利民新举措,探索建立提供婚姻登记、婚前指导、婚姻介绍、矛盾调解、婚礼服务等服务的婚姻服务中心。深入推进惠民殡葬改革,开展免除基本殡仪服务费试点,加大海葬免费政策力度,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引导推动生态节地葬法。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发展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推动社区公共服务广覆盖,社区专业和商业服务规范便利,群众性互助和志愿服务制度化,积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建立公共服务、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有效衔接的社区服务内容体系,实现居民生活舒适方便。

第二节 保障措施

  ——脱贫攻坚工程。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丧失劳动力的贫困人口实施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发放低保金,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对象给予分类施保。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加大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力度,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费用负担。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确保全省81.4万国家扶贫标准线下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建设农村特困人员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优化配置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资源,整合建设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适度集中供养有机构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鼓励公办的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逐步实行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方式改革,扶持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由政府明确服务要求或通过购买服务,在保证其优先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基础上,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国办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地市级城市要建有一所综合性老年人养护中心;每个县(市)要建有一所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推进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保障老年人获得与其身体状况相对应的社区居家或机构老年照护服务。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投入,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在建制村建设1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加强培训工作,积极推广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全面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拓展“明天计划”。健全落实孤儿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保障制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完善全省儿童福利机构的功能,指导5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建立独立的儿童福利院或设立儿童部。把资助对象从机构内孤儿向社会散居孤儿延伸。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开展普惠型儿童福利工作试点,推动儿童福利机构逐步向社会开放,为更多的困境儿童提供服务。
  ——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合理制定免费海葬政府补贴标准,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和节地生态葬法奖补政策,加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逐步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

第八章 基本住房保障

  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由棚改安置房等产权型保障房和公租房、租赁补贴等租赁型保障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多层次、多渠道满足各类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本领域服务项目共3项,具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城镇中低收入(含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决定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群体进行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予以优先安排。保障房房源由实物配租为主转变为租赁补贴为主,通过配建、购买、长期租赁筹集房源,原则上不再集中建设。加强保障房准入退出管理。健全准入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准入标准。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分配方案,切实让更多百姓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保障对象的档案,定期对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复核,及时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
  ——城镇棚户区改造。搞好棚户区摸底调查,积极推广“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组织团购、开发企业让利、动迁居民购买”创新型货币化安置,以集中新建回迁房为主改为以货币化安置为主,打通棚改回迁房与待售商品房的通道。抓好城镇棚户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编制和实施。各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资金筹措方式,群众需求,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改造计划,加快组织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
  ——农村危房改造。坚持“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落实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市、区)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合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的原则,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加大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力度,优先解决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政策。继续保留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前在财税、土地、融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完善配套政策,结合各地实际,确保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减。认真落实税费、土地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审批、应保尽保。拓宽融资渠道,破解资金难题。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
  ——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分配。坚持“六公开一监督”制度,统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轮候、分配工作流程。综合考虑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轮候时间、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
  ——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房源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监测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按年度对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复核,动态调整租金补贴标准;对实行差别化租金的保障对象,可适当调整租金水平。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实行市场租金或责令限期退出。

第九章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成全面覆盖、互联互通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以及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手段,提升服务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2项,具体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戏下乡、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文体活动、数字文化服务、少数民族文化服务、参观文化遗产、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全民健身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加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室(含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及运营维护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对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市、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进行新建或改扩建,对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开展提档升级建设。加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全面落实辽宁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底线。健全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规范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流程。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提升免费开放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文化参与程度。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行“菜单式”、“订单式”公共文化服务。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多种模式,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产品和服务。拓展重大文化惠民项目,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等群体列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
  ——增强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能力。在全省14个地市市区实现辽宁卫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高清播出。推进全省市、县、乡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整合,实现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全程全网,互联互通,力争“十三五”末,全省有线电视基本实现数字化,县级(含县)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双向化。加大全省应急广播系统、广播电视村村通、全民阅读、农村电影放映等重点惠民工程实施力度,推动重点惠民工程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广播电视村村通与数字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融合发展。
  ——全面开展阅读推广活动。不断丰富优秀文化信息资源,加强“三农”出版物出版发行、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双语出版物出版发行。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基层发行网点和代销点,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开展出版物代销业务。支持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办24小时书店(书吧)。按照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到2020年,力争实现乡镇和高校实体书店全覆盖,基本形成布局体系更趋完善,市场主体更具活力,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市场环境更加优化的实体书店发展格局,基本建成以大城市大型书城为中心,中小城市中小特色书店相配套,乡镇发行网点和社区便民书店、邮政报刊亭、农村书店、校园书店等为延伸的出版物流通网络。全面开展阅读推广活动,组织公共文化机构提供读书惠民服务,试点开展实施城乡公共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工程。
  ——全民健身服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制定并实施辽宁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全民健身场地建设。落实《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规定,扩大补贴范围,强化公共体育设施免费、低收费开放力度,发挥各市公共体育场馆的作用,为群众提供健身服务。推进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设和组织形式创新,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科学健身指导网络,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和乡镇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站,开展体质监测、健身指导和运动干预相结合的城乡居民体质干预工作。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培育青少年体育爱好和运动技能,推广普及足球、篮球、排球、冰雪等运动。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加强政府投入保障。各级政府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确保各项文化事业开展。随着人民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和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扩大地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全面扩展购买服务项目,完善服务的购买机制。
  ——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平台建设、资源建设和服务推广。推动数字图书馆、文化馆、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加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提高优质资源供给能力。打造全省广播电视智能网络。实施辽宁有线电视网络与新媒体融合工程,实现有线电视结构优化升级。
  ——加强全民健身场地建设。建设亲民、便民、利民、惠民的社区健身站点、社区公共运动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百姓健身房等村(社区)体育健身设施,丰富“15分钟健身圈”的内涵。推进体育公园、健身步道、户外营地、自行车骑行道等户外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1项,具体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残疾人教育、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支持。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健全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继续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实施分类施保。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以智力、精神、重度、老年残疾人为重点对象,逐步改善特困残疾人供养条件。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纳入各级政府精准扶贫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各项扶贫措施优先扶持残疾人。改善城乡残疾人居住条件,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完善残疾人就业与社会保障政策。依托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级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现实名制培训各类残疾人10万人次。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创业提供服务。通过就业培训示范基地安置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居家就业、辅助性就业等形式,多渠道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为特殊职业院校创业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残疾人开展网络就业创业。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险力度,各地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保费标准,探索将三、四级残疾人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费范围。落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帮助城乡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级医疗、分阶段康复。探索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逐步提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和封顶线。逐步提高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水平。
  ——残疾人康复与无障碍环境支持。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组织实施精准康复服务和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服务制度,为0—6岁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在出生缺陷防治、疾病防治、伤害防治、残疾人康复等残疾预防领域,针对重点人群,实施残疾预防综合干预,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发展。强化残疾预防服务,健全新生儿疾病基本筛查制度,有效控制先天疾病的发生。实行实名制登记,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为成年智力、肢体、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实施重点康复。对贫困的稳定期精神病人进行救治补贴,加强精神病人托养机构建设,争取全省精神病人康复救助全覆盖。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开展无障碍市、县创建工作,逐步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全面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到2018年,全省贫困残疾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服务。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设立残疾人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杂费补贴制度。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鼓励公益性文化活动设置残疾人便于参与的项目和残疾人主题活动,并提供无障碍设施、手语解说等特殊服务。省、市级电视台开设残疾人事业专题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公开发行的影像作品制作,要配置无障碍解说音轨和字幕。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开发视听读物,建设有声图书馆。开展全民健身助残康复工作,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培训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的群众体育项目。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扩展到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法律维权、教育、创业、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托养、照料、住房和无障碍服务等各领域。积极培育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确保服务供需基本平衡。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残疾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改善条件,增强服务能力。对照国家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标准,对县级以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未建项目实施新建,对已建项目设施面积和功能未达到要求的残疾人服务设施实施改扩建,切实提高服务能力,满足残疾人事业发展要求和残疾人的基本需求。
  ——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健全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配备必要的康复设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保证工作经费,稳定基层康复工作者队伍,力争到2020年,全省每一个社区、村都有一名有能力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康复协调员。
  ——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水平。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建立专门学校等多种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视力残疾、重度听力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动员和组织农村偏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充分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依托探索建立辽宁特殊职教集团和智慧校园,实现资源共享。支持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扶贫基地履行职责,承担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和职责。建立残疾人远程教育体系和网络。

第十一章 完善保障体系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财力保障,加大重大工程项目推进实施力度,有效落实人才使用等配套政策,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监测机制,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支撑和保障。
  ——全面落实各领域扶助政策。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解决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全面落实各领域扶助政策,加强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切实改善城乡特困人员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条件。
  ——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引导公共资源向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倾斜,从财政保障的角度促进区域、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均衡供给。打破现行体制限制,推动资源合理整合,以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制定完善各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的具体标准,缩小城乡、地区、人群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促进社会公平。
  ——健全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统筹、规范、透明使用财政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结构,优先安排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支出和项目投入。制定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方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投入方面给予倾斜,提高养老金补助比例,提高统筹层次,夯实保障基础,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重大人才工程,重点推进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有效实施,鼓励人才在城乡、区域、机构间合理流动,增强农村、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激励机制,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加快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省、联通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体验,以信息化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支持社会力量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基本社会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设立标准和服务规范,在养老服务、残疾人养护等领域,探索建立合格供应商制度,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有序推动社会企业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分解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工程、服务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工作责任和实施进度,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完善有关部门联动配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扎实有序推进规划实施。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完善信息收集和动态跟踪监测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为政府决策和监督问责提供支持。加强第三方评估,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附件:辽宁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附件
  辽宁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和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主责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  
1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对城乡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生每生每年850元,普通中学生每生每年1050元,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民办学校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 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逐步开展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服务,待国家试点完成后,结合全省实际适时推进。 市、县财政负责。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3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 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4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原则上参考城市2400元(每人每月200元,12个月),农村1200元(每人每月100元,12个月)掌握。 市、县财政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奖补。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 国家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8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学费标准免除学杂费。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 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9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省、市、县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 创业服务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服务。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1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认定等服务,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 就业见习服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单位安排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出具书面见习证明。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县政府负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进入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体验、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省、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5%。 省、市、县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一定生活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类服务对象 免费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进行责任分工,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7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 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5%。 省、市、县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 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省、市、县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基本社会保险  
19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等措施;逐步建立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统筹有序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落实国家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及以上财政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我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23万人。 实施多档次可选择的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为100-2000元共12个档次。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患者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5%左右。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8%,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 生育保险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生育保险试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住院医疗费,政策范围内医务人员基金支付比例70%左右。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24 失业保险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人员、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参保人数在675万人。 失业保险总费率2%,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以及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由省级政府确定。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 工伤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支付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亡补助等;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0年参保人数达到874万人。 工伤认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缴费。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基本医疗卫生 
26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保持在75%以上,稳步提高使用率。开展居民健康卡服务的公立医院比例达到100%。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27 健康教育 城乡居民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5%。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28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对适龄儿童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29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管理、发现、登记、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分别达到100%以上。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0 儿童健康管理 0—6岁儿童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体格检查、生长发育评估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85%。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1 孕产妇健康管理 孕产妇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产妇早孕建册率和产后访视率分别达到85%。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2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提供登记管理,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服务。“十三五”时期,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7%。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3 慢性病管理 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十三五”时期,全省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4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心理健康服务、健康体检。“十三五”时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数稳步提高,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5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城乡居民 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服务。“十三五”时期,覆盖90%以上的乡镇。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6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案评估等服务。“十三五”时期,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0%。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7 中医药健康管理 65岁以上老人、0-36个月儿童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为0-36个月儿童提供中医调养等中医药健康指导服务。“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45%以上。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8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为感染者及患者提供随访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率达到90%。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9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40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城乡计划怀孕夫妇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覆盖率≥80%。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41 疾病应急救助 在辽宁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符合条件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等渠道支付后剩余部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十三五”时期,对目标人群实现应救尽救。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2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居民 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十三五”时期,基本药物制度覆盖所有乡镇(社区)、行政村。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43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育龄人群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十三五”时期,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覆盖率达到100%。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4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含夫妻一方为农民的家庭)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十三五”时期,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4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十三五”时期,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46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城乡居民 监管覆盖生产经营全领域全过程,每五年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品种要全面覆盖一次。“十三五”期间,风险隐患问题处置率达到100%,食品抽检检测问题发现率、主要食品检验合格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药物年度监督抽验覆盖率100%,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100%实现可追溯。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 省食药监局
五、基本社会服务  
47 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确定。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特困未成年人适用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 市、县政府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49 医疗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实行重点救助;逐步对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行重特大疾病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定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50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科学制定、适时调整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市、县政府负责。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1 受灾人员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 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中央、省、市、县政府共同负责。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承担。 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52 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市、县政府负责。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53 困境儿童保障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市、县政府负责。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残联
54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父母双方外出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确保适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公安机关依法为无户籍的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教育训诫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市、县政府负责。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妇联
55 老年人福利补贴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口 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8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人给予高龄津贴。 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
56 优待抚恤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按照国家、省政策,给与优待抚恤补助,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实现优抚对象精细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 中央、省、市、县政府按标准分级承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7 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 自主就业的,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中央、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8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按照国家、省政策,给与其优待抚恤补助,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保障其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中央、省、市、县政府按标准分级承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9 基本殡葬服务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以减免费用方式为城乡困难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未享受国家丧葬补贴的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在公益性公墓免费提供骨灰安葬服务;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生态公墓达到60%以上。 市、县政府负责。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六、基本住房保障 
60 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并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1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2 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 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住房,确定省级分类补助标准。“十三五”时期,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中央、地方各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与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63 收听广播 城乡居民 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广播综合覆盖率提高至99.35%。 分级负责。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64 读书看报 城乡居民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文化馆(站)年服务人次达到1500万。全省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含分馆)藏量达到1册,全省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达到2200万。全省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每年开展出版物补充更新工作。依托图书馆、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广泛开展全民阅读,努力营造书香社会。 分级负责。 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65 观看电视 城乡居民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20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在全省14个地市市区实现辽宁卫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播出。“十三五”末,全面实现地面电视广播数字化。电视综合覆盖率达到99.42%。 分级负责。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66 观赏电影 农村居民、中小学生 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确保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公益数字电影;确保每个学期为中小学生放映两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67 送戏下乡 农村居民为主 采取专业院团演出和政府购买民营演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实施“送戏到基层”(到乡村、到社区、到厂矿、到军营、到学校)民生工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文化厅、省教育厅
68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城乡居民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公共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扩大博物馆免费开放范围,推动建立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规范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流程。 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文化厅
69 文体活动 全体居民 城乡居民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鼓励各级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及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拓展重大文化惠民项目,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等群体列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 由同级财政按照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别负担。 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70 数字文化服务 城乡居民 通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数字广播电视、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数字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和城乡电子阅报栏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和文化惠民项目,为城乡居民提供文化服务。“十三五”末,每个农家书屋至少有3台以上具有网上阅读功能的电脑,每个社区书屋至少有6台以上具有网上阅读功能的电脑。由市图书馆建设统一网络平台,县(区)图书馆建立网络分平台,形成“市图书馆-县(区)图书馆-农家书屋和社区书屋”三级联动机制,打造全域内图书通借通还系统,构建全省公共阅读服务体系。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71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朝鲜族、蒙古族、满族等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能够收听收看朝鲜族、蒙古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支持民族地区图书馆、文化馆和民族乡综合文化站建设,逐步达到免费开放条件。支持少数民族聚居村加强文化室、文化广场等设施建设。支持各市民族文化馆建设,逐步达到国家二级建设标准。保护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72 参观文化遗产 城乡居民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省文化厅
73 体育设施建设及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城乡居民 建设以县(市、区)为中心、街道和乡镇为基础、方便社区居民和村民日常体育锻炼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乡镇、行政村实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100%全覆盖。公办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学校体育设施)免费低收费对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不少于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维护费用。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74 全民健身服务 城乡居民 免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7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76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省残联
77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重度和贫困残疾人 继续执行为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政策,优先为就学、就业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十三五”期间实现对我省有需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全覆盖。下肢假肢需求的残疾人6000元/人用于制作安装假肢、就业年龄段残疾人5500元/人用于购置辅助器具,重度贫困残疾人500元/人用于购置基本型辅助器具、低视力残疾人1000元/人用于购置低视力辅助器具。 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省残联、省财政厅
78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贫困和重度残疾人 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按规定提供个人缴费补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缴费资助由地方政府负责;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79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残疾人家庭 对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80 残疾人托养服务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通过开展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照护、寄宿托养等形式,为3.5万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符合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要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和日常生活照料。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残联、省财政厅
81 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以及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药物补贴、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开展残疾预防服务,健全和完善我省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防控制度。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2 残疾人教育 残疾儿童、青少年 逐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
83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岗位等就业创业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
84 残疾人文化体育 残疾人 能够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残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85 无障碍环境支持 残疾人、老年人等 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继续开展无障碍改造;逐步开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无障碍信息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