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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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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
  2.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研究立项审批的初审。
  3.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
  4.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的初审。
  5.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的初审。
  6.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初审。
  7.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初审。
  8.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粮食加工品类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2.将调味品类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3.将饼干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4.将薯类和膨化食品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5.将糖果制品类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6.将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7.将黄酒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8.将蔬菜制品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9.将水果制品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10.将炒货食品及其坚果制品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11.将蛋制品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12.将可可制品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13.将焙炒咖啡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14.将水产制品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15.将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16.将糕点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17.将豆制品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18.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部分大型、高风险企业除外)下放至市、县级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19.将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20.将肉制品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21.将饮料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22.将方便食品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23.将罐头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24.将冷冻饮品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25.将速冻食品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26.将酒类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27.将水产制品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28.将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29.将蜂产品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30.将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31.将乳制品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32.将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33.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3.国产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
  (四)加强的职责。
  1.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和保障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对县区及一线监管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监督执法和检验检测能力,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2.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各市和有关部门落实行政监管责任的督查考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和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三)依法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颁布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权限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四)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作。
  (六)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七)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和监督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市级政府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外事、后勤管理、政务公开和舆情应对等工作,负责省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及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法制建设。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四)综合宣传处。
  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和信息编辑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政务信息、政务宣传、科普宣传工作。
  (五)食品监管协调处。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参与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负责指导县及县以下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组织推动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推进全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食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抽检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
  (七)食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抽检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
  (八)食品餐饮监管处。
  掌握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监督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抽检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
  (九)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负责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化妆品等注册相关事项,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拟订地方中药炮制规范,负责中药保护相关工作。
  (十)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医疗机构制剂配置等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药品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生产环节药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
  (十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负责流通环节药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销售和储存环节监管工作,负责流通环节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审查及监管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
  (十二)医疗器械注册处。
  依法办理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事项,依法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责任,负责实施对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医疗器械监管处。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不当行为。
  (十四)稽查处。
  拟订全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系统稽查工作,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涉案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互联网相关产品违法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组织推进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规划财务处。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研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审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推进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365-体育在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省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委、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畜牧兽医局等部门按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上述各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4.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5.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商务厅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商务厅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及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6.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 时  间: 2017年0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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