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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2.取消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4.取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5.取消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
  6.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7.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管子、管件B级)、压力容器改造单位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组合装置B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C2级)、电梯安装单位许可(A级)、电梯改造单位许可(A级)、电梯修理单位许可(A级)、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A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A级)、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A级)、客运索道改造单位许可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牵头组织实施质量工作考核。
  2.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开展质量品牌提升工程。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质量强省战略,提升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推进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工作。
  2.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加强消费品、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组织建立诚信计量体系。
  3.加强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计量行为、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4.创新监管模式,推广随机抽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推动质量发展和质量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和质量强省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工作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开展质量品牌提升工程,牵头组织实施质量工作考核,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协调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四)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和监督管理地方计量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组织建立诚信计量体系。
  (五)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负责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水平建设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证书发放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计量器具和行为、认证活动的监督工作。
  (八)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负责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打假及督查督办工作,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负责处理相关举报投诉,贯彻推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保卫、档案和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和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宣传处。
  拟订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法制工作,监督行政执法,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宣传、舆情应对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质量发展处。
  指导质量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实施全省质量工作考核,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开展质量品牌提升工程,组织贯彻实施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汽车“三包”相关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统计工作,承担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标准化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工作措施、办法,起草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批和发布,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及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管理标准样品的制作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关事项的通报、咨询和协调工作。
  (六)计量处。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和监督管理地方计量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组织建立诚信计量体系,组织开展城市能源计量示范建设。
  (七)技术保障处(认证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负责相关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负责系统技术机构能力建设,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协调、管理和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知识产权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能力提升,负责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拟订工作。
  (八)质量监督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处)。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监督和专业性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和使用,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监督计量检定机构及计量仲裁检定,负责监督认证活动,组织强制性产品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执法督查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负责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大案要案、有关专项打假行动以及跨省、涉外案件的查处及督查督办工作,指导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办案工作,负责相关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推进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工作。
  (十一)财务审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资金和资产监督管理,负责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及国际交流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 时  间: 2017年0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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