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烟草广告审批。
2.取消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3.取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4.取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5.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放开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积极推动先照后证、证照整合工作,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2.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和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双随机、一公开”、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任务。
3.加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大力扶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加强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应用,积极推动全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引导和培育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4.加强市场监管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应用和共享合作,实时汇总分析市场主体准入、监管、生产经营以及投诉举报等数据信息,加强大数据监管和服务,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律与特征,研判发展趋势,预测市场监管风险。
5.落实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注册和商标权质权登记受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依法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四)扶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指导服务。
(五)负责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以及生产经营等数据信息的采集、开放、分析应用,加强大数据监管和服务,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六)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责任,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
(十)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二)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三)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组织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企业注册审批处。
负责应当由省本级承担的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推进省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网上审批和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工商局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四)企业注册指导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指导处)。
拟订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相关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商事制度改革登记注册业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承担相关登记注册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五)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局。
拟订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管理,组织开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及企业经营异常目录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承担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数据交换共享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拟订各类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相关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经营和其他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
(六)小微企业服务处。
拟订促进培育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办法,负责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工作,开展小微企业监测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
(七)数据信息处。
承担市场主体有关数据采集和公开工作,开展对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管、违法失信、生产经营、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方面信息的深度挖掘、分析研究,预测市场监管风险,向省政府提供扶持企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机关综合统计工作。
(八)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开展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拍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拟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在线监督与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按分工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二)公平交易执法处(直销监督管理处)。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办法,依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案件,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十三)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广告业的发展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十四)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认定省著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等商品(服务)商标、标志,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和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承担商标注册和商标权质权登记受理工作,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负责省著名商标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五)经济检查局。
承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承担协调跨省域案件的查处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承担行政执法专项整顿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工商系统人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工商系统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