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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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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正厅级),与辽宁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应急维稳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2.强化民族宗教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工作。
  3.加强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协调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四)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扶贫攻坚、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六)参与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应急维稳等工作。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推荐工作,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承担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宣传、舆情应对、统计、文字综合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清真食品管理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拟订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负责民族成分管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有关工作,联系指导各少数民族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承担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老龄、残疾人、双拥、边海防等工作。依法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三)民族事务协调处。
  负责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全省民族领域安全稳定方面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协调推进城市民族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四)民族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发展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工作。
  (五)民族文化教育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工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协作工作,负责民族宣传工作。
  (六)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七)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八)宗教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进行管理,承担其他宗教及民间信仰方面管理工作。
  (九)宗教事务协调处。
  负责宗教工作方面的综合、信息工作,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全省宗教领域安全稳定方面舆情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协调处理宗教领域维稳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负责全省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的宏观指导、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邪教工作。
  (十)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宗教方面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和宗教界上层人士推荐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 时  间: 2017年0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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