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2.取消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设立、变更。
3.取消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认定。
4.取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5.取消境内国际科技会展审批。
6.取消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7.取消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8.取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资格认可。
9.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的认定。
10.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一二三次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做深做细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推动科技创新的重心转向经济建设。
2.协调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着力打造沈大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带,辐射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支撑引领全省经济发展。
3.加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动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省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与优先领域,制定省级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的管理工作。
(三)拟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
(四)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协调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负责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协调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负责科技扶贫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组织拟订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九)拟订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政策,负责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全省科技系统相关外事工作。
(十)拟订优化科技人才资源配置、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及促进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以及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宣传、信息、评估、报告、统计管理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
(十二)承担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学技术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督查督办、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科技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信访、安全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组织起草全省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负责各类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拟订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普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相关任务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科技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组织编制并实施软科学和科普研究计划,负责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组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发展计划与基础平台处。
牵头组织开展全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和技术预测工作,拟订全省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相关规划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研究提出省科技计划布局,组织协调、编制并实施省级科技计划,拟订相关办法和管理细则,负责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拟订应用基础性研究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和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辽宁联合基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组建及计划编制等工作,负责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管理,承担全省科技(含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析、科技报告、创新调查等相关工作,统筹和指导区域与地方科技发展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条件财务处。
参与拟订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管理的科技经费预算执行,负责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拟订科研条件能力建设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科研单位的科研条件能力建设工作,组织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组织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负责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农村科技处。
组织拟订农业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农村领域科技发展需求分析和预测,凝练全省农业农村领域的科技计划重点任务并编制指南,编制农业种子工程、农业重大科技攻关及农业科技产业化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及计划,开展对相关计划的绩效评价,推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扶贫等工作,负责全省科技特派及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相关管理工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一处。
组织拟订装备制造、能源、交通、材料、信息等领域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的规划,提出相关领域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领域的需求分析和预测,凝练相关领域的科技计划重点任务并编制指南,编制并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及计划,开展对相关计划的绩效评价,推动相关领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相关管理工作。
(七)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二处。
组织拟订生物与医药、节能环保、海洋技术、资源循环利用(可持续发展)等领域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的规划,提出相关领域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领域的需求分析和预测,凝练相关领域的科技计划重点任务并编制指南,编制并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及计划,开展对相关计划的绩效评价,推动相关领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国家、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相关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相关管理工作。
(八)科技服务业处。
负责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综合工作,负责科技金融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科技中介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拟订技术市场发展政策,负责管理技术市场工作,负责省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拟订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与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与管理工作,负责共性、专业及综合服务三类平台建设有关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相关管理工作。
(九)社会发展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社会发展领域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发展领域的需求分析和预测,凝练相关领域的科技计划重点任务并编制指南,编制并组织实施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计划和产业化计划,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及计划,开展对相关计划的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省级科技惠民计划,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的有关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相关管理工作。
(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处。
组织拟订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工作,承担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成果转化与奖励处(国际合作处)。
拟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政策,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等工作,负责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负责联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工作,组织省政府科技奖励评审和向国家申报科技奖励项目,与有关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保密,拟订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编制全省国际科技合作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负责管理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申报并管理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经费,按权限承办科技系统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等相关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院士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优化科技人才资源配置、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及促进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负责院士津贴发放和联系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院士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关于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和省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计划等问题,由省科技厅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相关会商与沟通机制。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