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民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2.取消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3.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4.取消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核。
5.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6.取消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2.加强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3.加强促进全省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
4.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省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省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受灾人员安置和救灾捐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省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婚姻登记,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务宣传、舆情应对、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省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
拟订全省民政行政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承担民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
负责全省性和跨市社会团体、省本级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市以下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以下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优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相关工作,指导优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伍退休军人等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六)减灾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减灾规划,组织、协调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协调、指导防灾减灾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拟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生活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农村受灾人员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指导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承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指标任务,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建设,指导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养老服务和残障人服务等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残障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省养老、残障康复等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十一)社会工作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儿童福利事业、儿童权益保护和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婚姻登记、殡葬、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承办全省涉外儿童收养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民政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省民政厅管理。
(二)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