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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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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水利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2.取消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备案。
  3.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4.取消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5.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甲级资质初审。
  6.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护堤护岸林砍伐的审核下放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将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核转移至社会组织。
  2.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核转移至社会组织。
  3.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审批转移至社会组织。
  4.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核转移至社会组织。
  5.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初审及审查工作转移至社会组织。
  6.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初审及审查工作转移至社会组织。
  7.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2.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与保护,强化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省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主要江河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情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相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省辖市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承担全省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中央和省投资计划建议,组织编制、审查全省大中型和跨省辖市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八)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省内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省际河流的有关事务,指导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跨流域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河道生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保护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省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和水电工作。
  (十)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和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后勤服务、信访等工作,承担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并实施水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省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地区间的水事纠纷,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系统法制宣传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拟订全省水利行政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承担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四)规划计划处。
  负责编制全省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水资源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中央和省投资计划建议,组织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批,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拟订水利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水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监督管理,组织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全省市际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和水源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拟订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承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拟订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指导全省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与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农村小水电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
  (八)农村水利处。
  拟订全省农村水利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农村供排水、牧区水利、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拟订全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重大水利科技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工作,负责节水灌溉工程指标的完成。
  (九)安全监督处(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河库处(省河道生态安全督查办公室)。
  拟订全省河道管理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河道治理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全省河道防洪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海防堤、河道生态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河道生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涉外事务,承办水利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省水利科技项目、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保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
  (二)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 时  间: 2017年0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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