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 -> 政府机构 -> 部门管理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  
【 字体大小: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辽宁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物价局(副厅级),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管药品定价。
  2.取消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3.取消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4.取消地方铁路杂项作业收费标准定价。
  5.取消铁路延伸服务和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定价。
  6.取消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定价。
  7.取消税务师事务所服务费定价。
  8.取消毕业生代理服务费定价。
  9.取消考生查分及办理成绩证明费定价。
  10.取消气象有偿服务费定价。
  11.取消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定价。
  12.取消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定价。
  13.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14.取消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服务收费定价。
  15.取消林业勘测设计费定价。
  16.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定价。
  17.取消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定价。
  18.取消婚姻服务收费定价。
  19.取消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定价。
  20.取消省内地方铁路客运价格定价。
  21.取消楼门牌费定价。
  22.取消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23.取消委托拆迁服务费定价。
  24.取消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25.取消垃圾托运费定价。
  26.取消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27.取消铁路用地土地管理费定价。
  28.取消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定价。
  29.取消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30.取消建筑用地拔地桩定桩费定价。
  31.取消建筑用地放线测绘费定价。
  32.取消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定价。
  33.取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定价。
  34.取消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办服务费定价。
  35.取消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
  36.取消涉外收养服务费定价。
  37.取消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费定价。
  38.取消护照签证服务费定价。
  39.取消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应用维护费定价。
  40.取消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41.取消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定师注册初审。
  42.取消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43.取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44.取消民营铁路客货运价格、地方铁路客货运价格、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以及公路客运、地方铁路货运、专用铁路货运竞争性环节价格定价权。
  45.取消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定价权。
  46.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道路清障服务费定价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
  2.将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权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将市域内管道运输价格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将县域内管道运输价格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3.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及省属游览参观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下放至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4.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指导、协调全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法规体系建设,依法依规推进水电气、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2.加强价格监测及应急预警,调查了解、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3.强化市场价格监管职责,加强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
  (二)拟订全省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监测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省价格监测体系。指导、协调全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负责全省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四)贯彻实施国家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制定并调整省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五)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收费投诉举报,指导价格、收费方面的社会监督,负责反价格垄断执法。
  (六)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与监审,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承担涉嫌违纪案件、刑事案件、行政工作中涉及财物的价格认定及复核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门户网站、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受理价格咨询、投诉和群众诉求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办公室(人事处)合署办公。
  (二)价格调控处(综合法规处)。
  负责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规则,指导、协调全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善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指导市、县价格工作,承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指标调控任务,研究提出全省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的建议,综合分析物价形势、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提出调控意见并组织实施,提出《辽宁省定价目录》动态调整建议。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负责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和法制教育工作。
  (三)能源交通价格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能源、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及有关工业产品和资源稀缺商品的价格政策,研究起草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的落实情况,研究分析相关商品及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及市场供求情况,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拟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医药和农产品价格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药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政策,研究起草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的意见,拟订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的落实情况,研究分析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预测价格变化走势,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拟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收费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起草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和调整省管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研究分析相关收费项目、成本、利润和市场供需变化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拟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地方收费管理工作。
  (六)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服务价格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我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商品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的落实情况,研究分析公用事业价格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拟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 时  间: 2017年01月19日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