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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副厅级),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管理。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
  2.取消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初审。
  3.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将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下放至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将临时占用草原(35公顷以上,含本数)的审批下放至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4.将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根据《365-体育在线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饲料兽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畜牧业一二三次产业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二)指导全省畜牧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三次产业融合与产业对外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互联网+”现代畜牧业、畜牧产业扶贫,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负责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牧业行业统计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动物病原微生物、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和无公害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
  (五)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兽药、饲料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全省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工作。
  (七)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监管及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治理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省政府和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畜牧兽医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
  负责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兽药饲料生产、草种生产经营、草原征用使用、畜产品地理标志、乳用种用动物引进、相关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等工作,承担畜牧兽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三)畜牧产业发展处。
  承担畜牧业经济指标任务,负责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协调、指导、推进等工作,拟订畜牧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三次产业融合与产业对外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推动“互联网+”现代畜牧业和旅游畜牧业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畜产品加工企业、畜牧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等市场主体的建设和发展,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负责全省种畜禽监督管理、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畜禽良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进出口相关工作,负责畜牧业行业统计、监测和预警工作,负责畜牧产业扶贫工作。
  (四)动物防疫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
  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及紧急处置工作,负责起草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承担全省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全省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卫生派出机构、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作。
  (五)畜产品安全与兽药饲料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饲料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无公害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和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兽药、饲料行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草原生态与科教处。
  拟订草原发展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等工作,指导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负责全省畜禽粪污治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畜牧兽医重大科技攻关、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畜牧兽医科技成果管理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畜牧兽医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对外交流等工作。
  (七)屠宰监管处(法规处)。
  负责全省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八)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省畜牧兽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综合开发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加挂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
  (二)与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五年过渡期内,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三)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局按分工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食用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信息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 时  间: 2017年0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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