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13个条款等进行修改,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分类管理的实施、税收和土地政策、教职工的权益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依法管理,规范办学”“改革创新,优化环境”的基本原则,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创新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激发教育改革活力,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选择性教育需求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机制,强化思想引领,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权,促进学校依法规范办学;二是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三是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准入机制,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机制,健全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四是完善扶持制度,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创新财政扶持方式,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落实同等资助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师生权益;五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六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明确办学定位,创新办学模式,提高办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育优质教育资源,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
四、任务落实的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六项保障措施:一是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省政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部门协调机制等;二是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转变职能,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三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四是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依法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和信息互通办法,建立健全重点针对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机制;五是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六是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文件链接:365-体育在线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