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始于1989年,3年一个评审周期。截至2016年底,全国爱卫办累计命名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城区259个、国家卫生乡镇(县城)679个。201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要求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并提出到2020年,全国卫生城市(含县级市)数量要达到全国城市总数的40%,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数量要达到全国乡镇(县城)总数的5%。截至2015年,我省共累计命名国家卫生城市3个、国家卫生乡镇(县城)11个,分别占全省城市(含县级市)、乡镇(县城)总数的9.68%和0.71%,位居全国第29位。
为此,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国家卫生城镇创建为抓手,全面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快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建设。为此,根据《365-体育在线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制定了《365-体育在线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全面推动我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统筹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健康辽宁建设步伐。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共分五部分。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国家卫生城镇创建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民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健康辽宁建设步伐。
——从2017年开始,各市全部启动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
——到2020年,每个市(大连市、鞍山市除外)至少新增1个国家卫生城市(含县级市,下同)、每个市新增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数量不少于3个。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
《实施方案》从城镇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防制、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和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八个方面明确了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1.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建厅。
2.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治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
3.加强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提升城镇居住品质。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农委。
4.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确保重点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达标。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省安监局。
5.加强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
6.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7.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提高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8.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工商局。
(三)工作程序和进度安排
《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乡镇(县城)两个层面,对2020年以前全省的工作目标、工作程序和进度安排作了部署。
对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沈阳、锦州、营口和葫芦岛市于2017年6月底前提交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7月底前通过省级评审,11月底前通过省级暗访;2018年5月底前通过省级技术评估。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和朝阳市于2018年5月底前提交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6月底前通过省级评审,11月底前通过省级暗访,2019年5月底前通过省级技术评估。
对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市每年3月底前提交当年创建申请和申报材料,8月底前,通过省级暗访,11月底前通过省级技术评估。
(四)工作要求
《实施方案》从强化组织领导、注重长效管理、加强舆论宣传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五)考核评价
《实施方案》从完善考核机制和落实奖惩措施两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对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绩效考核,并落实表扬、“以奖代补”及通报、约谈等奖惩机制。
文件链接:365-体育在线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