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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7日,大连市对外发布经过修订的《大连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提出,车辆和行人因让行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办法》明确提出,院前急救车执行急救医疗任务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以及应急车道;在禁止停车的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办法》要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开展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关停。客运车站、码头的候车(船)室等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大型工业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以及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在院前急救人员到达前开展辅助性现场救护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办法》还细化了保障措施,破解急救专业人员短缺问题。《办法》明确提出,对从事院前急救医疗的专业人员,应当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和聘任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医疗机构急诊医师晋级副主任医师前,应当在院前急救机构服务半年,服务时限可以替代基层服务时限,比照到基层服务落实相关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相关规定的急救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急救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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