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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月20日,我省颁布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6条,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以及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办法》要求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在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创新示范、经济技术先导区,可以探索建立高效、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对使用财政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进行知识产权评议。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办法》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医药产业、中草药技术研发和地理标志、老字号及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博览会、展会、大型体育赛事和大型专业市场的执法检查和维权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无偿专利许可方式,支持单位职工和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低成本许可专利。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颁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要求,充分发挥辽宁省知识产权工作支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加快实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推动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 信息来源: 省知识产权局 】 【 时间: 2018年0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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