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据介绍,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个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法定休假日除外,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