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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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意见采纳情况

  省政府法制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认真做好开门立法工作,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6月9日,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依法在省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建言献策。现将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1.有网友提出“明确各类商品赔偿数量”的建议。因各类商品性质及认定标准不一致,无法对各类商品进行具体的赔偿数量认定,故未予采纳。

  2.有网友提出“明确消费者责任和权利标准,避免对合法企业的恶意投诉与敲诈勒索”。因《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侧重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有关消费者责任和权利等方面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对合法企业的恶意投诉与敲诈勒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中已有规定,为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重复,所以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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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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