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7月31日向辽宁省反馈了督察意见。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成立了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和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及时制定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了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任务措施、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环境质量改善良好成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扎实推进辽宁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环境保障。具体目标为: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76.5%;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1.2%以上。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6.2%以上,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省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辽河、凌河保护区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

  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四类问题,确定了58项整改任务,按照一项整改任务、一套整改方案的要求,制定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督导单位。为确保按时完成督察整改任务,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58项整改任务中,筛选出18项典型问题,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由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以上率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督察整改工作。

  在坚决完成督察整改任务的同时,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举一反三,着眼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制定了6大类28项整改措施。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

  二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和标准倒逼作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坚决化解过剩产能,坚决调整能源结构,扎实推进节能减排。

  三是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五大工程”。深入推进“蓝天、碧水、青山、净土、农村环保”五大工程,努力改善全省环境质量。

  四是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恢复,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修复。

  五是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

  六是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推行排污许可制制度。

  为保障整改工作有效开展,《整改方案》明确了六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畜牧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查督办组、宣传报道组、责任追究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推进。

  二是实行领导干部包抓。省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分别负责一项典型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促进有关问题有效整改和扎实解决。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组对移交问题线索深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依纪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征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作出处理。对于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纪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四是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负责,积极会同配合单位及有关地区,提出符合实际的工作举措并整改落实到位,按要求书面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各配合单位要密切配合责任单位,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五是严格督导检查。督查督办组要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

  六是及时公开信息。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省委、省政府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同时,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下一步,辽宁省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并以此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为契机,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附件: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中共辽宁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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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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