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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溪市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2日

经省政府批准,本溪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此标准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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