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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辽宁日报   时间: 2018年01月11日

沈阳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并将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

  日前,沈阳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通过实施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向贫困人员倾斜等举措,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帮助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意见》提出,为缓解贫困家庭生育期间的压力,生育保险扶贫政策包括,依法将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沈阳市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将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在医疗保险扶贫方面,对贫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并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降低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一般居民的50%,解决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二次报销门槛过高的问题。将康复综合评定、平衡试验、徒手手功能训练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避免残疾人因病致贫返贫。

  在工伤保险扶贫方面,针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建筑行业企业,进一步推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针对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企业费率浮动档次,促进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因工伤导致的贫困发生率。

  此外,沈阳市还将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简化优化流程,保障相关扶贫政策及时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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